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36-2022 建标库

7  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7.0.1  本条规定了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基本设置要求。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按喷射介质、控制方式,灭火装置流量大小及射流方式等可以分为不同的系统类型。系统的选型和灭火剂的选用应满足系统的相应防护目标要求,并保证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不会给应用场所或保护对象带来次生损失。在兼顾系统保护对象的建筑特征、环境条件、可燃物类型、数量、分布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类型的系统及灭火剂,使系统特性与保护场所的特征和火灾特点等影响因素相互匹配,才能充分发挥系统的灭火、冷却等功效,实现系统的防护目标。

7.0.2  本条规定了室内固定水炮灭火系统的系统形式及消防水泵的启动功能要求,以保证系统在火灾情况下能够及时启动消防水泵并能够更快喷射出水,为消防水炮提供发挥系统功能所需工作压力和流量。

7.0.3  本条规定了室内固定消防炮的布置要求。固定消防炮的安装位置和高度要保证消防炮在允许的回转和俯仰角范围内不与周围的建筑结构或构件碰撞,避开消防炮保护范围内射流路线上存在的障碍物,使消防炮的射流能够完全覆盖被保护对象,实现有效灭火或控火的防护目标。

7.0.4  本条规定了室外固定消防炮的布置要求。作为提供区域性消防保护的室外消防炮系统,应具有使灭火介质的射流完全覆盖整个防护区,阻止火势向周围区域连续蔓延的能力,并使灭火介质供给达到一定的喷射强度,以有效发挥系统灭火或冷却的功效。

    室外布置的消防炮的射流受环境风向和风力的影响较大,应避免在侧风向,特别是逆风向时的喷射,减小环境风对消防炮的有效射程、作用范围、喷射强度等的影响。

    当可燃液体储罐区、石化装置或大型油轮等防护对象高度高、面积大,或消防炮的射流受到高大建(构)筑物或设备等阻挡,致使消防炮的射流不能完全覆盖灭火对象而难以发挥作用时,需要设置消防炮塔。室外安装的消防炮塔一般离火场较近,易受到雷击、大风等作用,需要设置避雷装置、防护栏杆和防护水幕,以减少火灾和雷击等对炮塔本身及安装在炮塔上的设备、操作人员的伤害。

7.0.5  本条规定了固定消防炮平台和炮塔结构的性能要求。消防炮平台和炮塔是安装消防炮、实施灭火剂喷射的主要设备,通常设置在室外,不少安装在海边、石化区等腐蚀性较强的环境中,经常承受自然环境的风力、雨雪等作用。消防炮的工作流量和工作压力较大,喷射产生的反作用力较大。防腐蚀措施和结构安全性关系到炮塔的使用寿命和安全使用,需要采取合理的固定措施,确保施工及维护质量,以保证消防炮系统的结构及其固定牢固,满足消防炮正常使用的需要。此外,消防炮塔的结构设计和安装应满足消防炮正常使用的要求,不得影响消防炮的左右回转或上下俯仰等灭火操作。

7.0.6  本条规定了不同类型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最大喷射响应时间,以保证火灾时消防炮灭火系统能够及时动作并喷射出相应的灭火介质,确保系统的控火和灭火效能。对于泡沫炮和水炮系统,该时间包括泵组的电机或柴油机启动时间,真空引水时间,阀门开启时间及灭火剂的管道通过时间等。对于干粉炮系统,该时间主要取决于从贮气瓶向干粉罐内充气的时间和干粉的管道通过时间。本条有关固定水炮和泡沫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出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的规定,适用于干式管路和湿式管路的水炮和固定炮系统。

7.0.7  本条规定了固定水炮灭火系统的主要技术参数要求。合理的供水时间、供给强度、流量、射程等主要技术参数是确保固定水炮灭火系统具备良好灭火能力的前提,与系统的防护目标、保护场所的用途、空间特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有关。

    有关水炮灭火系统的灭火和冷却用水连续供给时间,室内场所按照中危险级民用建筑和厂房的持续喷水时间确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石化生产装置和甲、乙、丙类液体或油品码头冷却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考虑了石油化工工程、装卸油品码头等的消防救援需要。

    水炮灭火系统的总流量需要同时满足系统灭火和冷却用水的要求,水炮灭火系统的总流量取值应确保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需要同时开启喷射的所有水炮均能以其设定供给强度正常工作。

7.0.8  本条规定了固定泡沫炮灭火系统的流量、泡沫液储存量等主要系统参数和系统主要组件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功能要求。固定泡沫炮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的总流量,既要满足需要同时使用的每门泡沫炮正常工作所需流量,又要能够确保喷射到着火区域的泡沫液能达到足够的供给强度和覆盖范围,以确保系统能够达到满足系统功能需要的供给强度和供给时间。

    考虑到系统中泡沫液储罐和混合液输送管线中的泡沫液不能完全被利用,本条规定了泡沫液设计总量应为计算总量的1.2倍,以保证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根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技术特点和控制要求,泡沫比例混合装置要具有在规定的流量范围内自动控制混合比的功能,以便系统操作和控制。

7.0.9  本条规定了固定干粉炮灭火系统的存储量、连续供给时间等主要系统参数和干粉储存罐及驱动瓶组的基本性能要求。为确保系统能够有效灭火并防止复燃,在满足单位面积干粉灭火剂供给量的前提下,系统应具有在一定时间内保持连续喷射干粉的能力。为此,系统应有足够的干粉灭火剂储备。要求干粉的储存总量大于灭火计算总量,考虑了防止复燃所需干粉用量和喷射路径上的损失量。

    干粉储存罐为压力容器,灭火介质为干粉,工作介质是氮气。当系统工作时,不仅容器会承受较大的气体压力,而且各类干粉灭火剂对金属有一定的腐蚀作用,系统中设置的干粉罐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腐蚀或防腐蚀性能。要求高压氮气瓶组与干粉罐分开设置,主要是为避免干粉长时间受压、结块,避免干粉储罐长期受压。

7.0.10  本条规定了保证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中的阀门位置正确的措施,防止误操作。

7.0.11  本条规定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基本功能、性能要求和重要技术参数。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主要用于扑救建筑内高大空间场所的固体物质火灾。自动消防炮系统的流量和系统中每台炮的流量是保证系统消防水量和灭火强度的关键,对于系统灭火的可靠性、安全性至关重要。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是提高系统灭火效果、确保火灾不复燃的关键。

    系统应同时具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功能,以保证系统操作与控制的可靠性。现场确认火灾后必须立即启动系统,要求现场的手动控制相对于自动控制具有优先权;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具有同等优先权。

    在系统自动控制状态下,要求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至少有2台灭火装置同时启动扫描、定位火源并实施射流灭火,是一种安全冗余设置要求。

    根据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的特点,探测装置不具备对火源距离信息的反馈功能,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发现火源的探测装置需要关联对应的灭火装置同时开启射流灭火,并要保证至少有一组灭火装置的射流喷洒到火源,以保证系统有效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