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31-2022 建标库

6.5  门窗

6.5.1  本条是对建筑门窗功能、性能提出的总原则性要求,是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要求。

    门窗选用应充分考虑门窗的使用地理位置、气候环境和使用功能等要求。在安全性能方面,要充分考虑门窗的抗风性能;有防火或耐火性能要求的门窗,尚应注意门窗防火或耐火性能的极限要求;在建筑节能方面,需要按照不同的气候条件选用不同材质、不同构造和不同传热系数的门窗;在舒适性方面,对门窗的防水性能、气密性能、采光、通风和隔声等方面作出适宜的性能选择。

6.5.2~6.5.4  对门窗设置、与墙体连接的性能要求和构造措施作出规定。门窗作为建筑外围护系统的组成部分,工程应提供安全可靠的技术保证。

    门窗与建筑墙体(洞口)的连接,需充分考虑框料材质、框扇大小与分格形式、防水密封和保温隔热材料及连接构造方式等因素对其安全、防水、耐久、隔声和保温性能的影响,且门窗与建筑墙体的连接不应有松动和雨水渗漏等现象出现。在门窗的选型和设置方面,需依照门窗的使用功能、安装位置和相应的安全要求作出合理的选择。如门窗单块玻璃的面积、开启面积、开启形式、开启方向、安装高度和安全标识及隔离防护等;门窗启闭应方便,使用和维护简易安全。除条文中规定的要求外,对于有特殊装置的门窗,如自动门、旋转门等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夹制动措施。推拉门窗和外开启窗,由于使用不当或维护缺失,时有开启扇脱落下坠的问题,需要采用配置防坠落的装置。门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特点、性质、消防等多方面因素,合理确定其宽度;除设备检修通行用的门外,一般公共建筑供人通行门的最小净宽不小于0.80m。

6.5.6  本条对除住宅外民用建筑临空窗窗台高度及防护高度作了明确规定,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住宅要求由相应项目规范确定。本条不适用玻璃幕墙。

6.5.7  本条是天窗设置最基本的安全要求。

    1  天窗以及采光顶的下方通常为人员活动的场所,为防止采光面板受损时对下方人员造成伤害,用于采光的面板可以采用不易破碎的高分子材料,如聚碳酸酯阳光板等,并具有一定的防穿透能力。当采用玻璃作为天窗透光面板时,应采用夹层玻璃,其胶片最小厚度不小于0.76mm。

    2  天窗应有可靠的防水密封性能,同时在天窗内侧应设置收集和排泄冷凝水的系统,也可在天窗侧边设置可开启的侧窗或其他的通风装置,防止冷凝水的形成。

    3  天窗的启闭大部分采用电动或机械传动方式,启闭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承载能力和耐久性。对于不同气候条件下使用的天窗,在包括风载、雪载、活动荷载和地震等作用下,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