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20-2009 建标库

3  一般规定

3.0.1  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渣)库作为铀矿山的重大危险源,其安全与否直接影响着铀矿山能否正常生产运行。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有关规定,为确保尾矿库的安全稳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必须分阶段进行安全评价。《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对军用核设施必须分阶段编制安全分析报告。为此,核工业铀尾矿(渣)库工程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分析报告。

3.0.2  核工业铀尾矿库的库容较之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尾矿库以及水库的库容要小得多,如果按库容量决定工程等别则会使铀尾矿库的等别很低。一般铀尾矿库内的总放射性活度约在n×1013Bq~n×1015Bq,是对环境大气和水体的一个主要污染源,一旦出现事故,后果十分严重,而且事故处理要比相同规模的其他工业尾矿库和水库的事故处理繁重得多。为避免核工业铀尾矿库对四周环境可能造成污染,党和国家要求核工业铀尾矿库的级别较之相同规模的其他工业的尾矿库和水库的等别高出1~2等。故我国自开始核工业铀矿冶工业起就决定库容小于1000万m3的铀尾矿库均要按三等库的标准设计,铀尾矿库没有四、五等库的设计标准。充分体现我国铀矿冶工业重视环境保护、确保铀尾矿库的工程安全的环保意识。

3.0.3  考虑到尾渣为干式排放,尾渣库的安全运行状态要比尾矿库好,但尾渣中含有许多放射性残留物,一旦其随降雨径流漫流,就会对四周环境造成污染,为加强环境保护,将尾渣库的工程等别定为三、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