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20-2009 建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规范

GB50520-2009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一、编制概况

    近年来,我国铀矿冶事业有了新的发展,尾矿排放工艺逐渐由常规水冶浸出产生湿式尾矿排放转变为尾矿浆经过滤或堆浸浸出后的干式尾渣排放。尾渣的物理力学性质不同于常规水冶排出的湿式尾矿。规范尾矿、尾渣的堆放、堆筑方法,保证尾矿库、尾渣库的工程安全、防洪安全、辐射安全是技术进步和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同时,铀矿冶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有10多座尾矿库退役,并进行退役整治,积累了适合我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退役治理铀尾矿库的设计经验。本规范制定的目的在于总结多年来铀尾矿库、尾渣库工程安全设计经验,使其适应当前的技术进步和强化环保意识的需要。

    编制组成员于2005年6月接受该规范编制任务后,开始收集国内有关基础资料并进行调研,规范编制遵循实用、完善、有针对性的原则,结合我国铀矿冶尾矿(渣)库多年来的运行实践经验,于8月完成了该规范的征求意见稿,并发至有关部门和厂、矿企业征求意见,12月底部分单位返回意见,编制组根据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归纳汇总,于2006年3月提交送审稿。2008年12月,组织有关专家对送审稿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2009年4月,编制组成员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尚需深入研究的有关问题

    1.尾渣坝分期建设问题。

    由于尾渣的排放方式和尾矿不同,目前在建的或已建的尾渣库坝型较多,且多个矿山的尾渣坝与废石场结合考虑,设计坝型为废石堆筑的透水堆石坝。因矿山基建期产生的废石量较少,为节约投资、降低基建费用,设计坝体的修筑为分期建设,考虑到各厂、矿的生产规模、矿石品位及年产尾渣量各不相同,本标准中未明确给出基建期一期尾渣坝工程的设计服务年限,待本标准使用一定时间后,再作完善、修改。

    2.尾矿库、尾渣库安全分析。

    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AQ-2006-2005),对新建的尾矿库应编写《尾矿库安全预评价》及《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尾矿库建成投入使用前,应编制《尾矿库安全验收评价》,对运行、使用的尾矿库需编制《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目前,尾矿库或尾渣库已被国防科工局列入军工核设施范畴,有关尾矿(渣)库安全分析的编制格式和要求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待相关规定出台后还需对本标准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

    为了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