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20-2009 建标库

7  尾矿库、尾渣库排水

7.1  尾矿库排水

7.1.1  尾矿库内澄清水宜返回水冶厂循环使用。

7.1.2  尾矿库排出的澄清水和坝体渗透水中的放射性物质及有害物质浓度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时,应经处理后再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