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尾矿库、尾渣库防洪
6.1 尾矿库防洪
6.1.1 尾矿库必须设置可靠的排洪构筑物。
6.1.2 尾矿库运用洪水标准应根据尾矿库所确定的等别确定,应分为设计洪水重现期和校核洪水重现期。洪水标准应按本规范表3.0.4确定。
6.1.3 尾矿库设计洪水的降雨历时宜用24h计算。
6.1.4 尾矿库排洪设施宜避免采用截洪沟,采用时,必须进行详细的技术经济论证。
6.1.5 尾矿库沉淀池内或排水(洪)构筑物上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
6.1.6 严禁使用尾矿堆积的子坝作为抗洪挡水的度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