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20-2009 建标库

6  尾矿库、尾渣库防洪

6.1  尾矿库防洪

6.1.1  尾矿库必须设置可靠的排洪构筑物。

6.1.2  尾矿库运用洪水标准应根据尾矿库所确定的等别确定,应分为设计洪水重现期和校核洪水重现期。洪水标准应按本规范表3.0.4确定。

6.1.3  尾矿库设计洪水的降雨历时宜用24h计算。

6.1.4  尾矿库排洪设施宜避免采用截洪沟,采用时,必须进行详细的技术经济论证。

6.1.5  尾矿库沉淀池内或排水(洪)构筑物上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

6.1.6  严禁使用尾矿堆积的子坝作为抗洪挡水的度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