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20-2009 建标库

5.2  尾渣坝设计

5.2.1  尾渣坝宜由拦渣坝和尾渣堆坝(体)构成,其等级应与尾渣库等别一致。尾渣堆坝(体)方法应为上游法和坝前法。尾渣堆坝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库区的地形、地质条件、水冶厂的处理能力及汇水面积等因素比选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上游法尾渣堆坝与尾矿库上游法堆坝的形式可基本相同,尾渣堆体顶面必须设置坡度,坡度可设计为坡向库内和坡向库外;

    2  坝前法尾渣堆坝顶面必须设置坡向库外的坡度。

5.2.2  顶面坡度坡向库内的上游法堆渣坝,尾渣堆坝(体)的顶面坡度宜为1%~2%,坝前法尾渣堆坝(体)和顶面坡度坡向库外的上游法堆渣坝,顶面坡向库外的坡度不得大于1%。

5.2.3  拦渣坝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用上游法尾渣堆坝时,拦渣坝所形成的容积不得小于水冶厂生产半年所排出的尾渣量,同时不宜小于总高度的1/3;

    2  当用坝前法尾渣堆坝时,拦渣坝所形成的容积应能贮存水冶厂生产年限内可能流失的细粒尾渣量和汇水面积内地表侵蚀量之和。

5.2.4  拦渣坝坝型宜选用透水堆石坝。

5.2.5  拦渣坝及尾渣堆坝(体)的细部构造和稳定性验算等可按本规范第5.1节的要求执行。

5.2.6  尾渣堆坝(体)的外坡护砌应与尾渣堆筑的施工同步进行,并应随堆随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