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照明数量和质量
4.1 照 度
4.1.1 照度标准值应按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lx分级。
4.1.2 本标准规定的照度值均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各类作业场地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4.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第4.1.1条照度标准值分级提高一级。
1 视觉要求高的作业时;
2 视觉作业或操作人员移动时;
3 作业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4 对于精确性和生产效率要求很高时;
5 操作人员的视力低于正常视力时;
6 视觉作业细部非常小,或当亮度对比小于0.3时;
7 视觉作业持续时间特别长时。
4.1.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第4.1.1条照度标准值分级降低一级。
1 视觉对象特别大或当亮度对比大于0.7时;
2 偶尔发生的视觉作业。
4.1.5 作业面邻近周围区域的照度值可低于作业面照度值,但不宜低于表4.1.5的规定。
4.1.6 在照明设计时,根据室外环境污染特征和灯具擦拭次数,维护系数宜取0.6~0.7。
4.1.7 在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可有-10%~+20%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