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582-2010 建标库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4.1      

4.1.1  照度标准值应按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lx分级。

4.1.2  本标准规定的照度值均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各类作业场地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4.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第4.1.1条照度标准值分级提高一级。

    1  视觉要求高的作业时;

    2  视觉作业或操作人员移动时;

    3  作业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4  对于精确性和生产效率要求很高时;

    5  操作人员的视力低于正常视力时;

    6  视觉作业细部非常小,或当亮度对比小于0.3时;

    7  视觉作业持续时间特别长时。

4.1.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第4.1.1条照度标准值分级降低一级。

    1  视觉对象特别大或当亮度对比大于0.7时;

    2  偶尔发生的视觉作业。

4.1.5  作业面邻近周围区域的照度值可低于作业面照度值,但不宜低于表4.1.5的规定。

4.1.6  在照明设计时,根据室外环境污染特征和灯具擦拭次数,维护系数宜取0.6~0.7。

4.1.7  在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可有-10%~+20%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