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与项目
8.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2的规定进行。
8.1.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2规定的全检项目和抽检项目。
8.2 抽样方法
8.2.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被测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20台,抽样数量为4台。
8.2.2 出厂检验
对于表2规定出厂检验的全检项目,应对每台产品逐项进行检验。
对于表2规定出厂检验的抽检项目,以经过全检项目检验合格后的产品每50台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2台样品(样品数量少于50台时也应抽取2台),每台样品逐项进行检验。
表2 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
8.3 试验程序
水流指示器试验程序按图4的规定进行。
说明:
7.1——外观检查;
7.2——叶片弯曲试验;
7.3——非金属材料环境试验;
7.4——触点接触电阻试验;
7.5——灵敏度试验;
7.6——工作循环试验;
7.7——延时功能试验;
7.8——外力冲击试验;
7.9——水冲击试验;
7.10——水力摩阻试验;
7.11——过载试验;
7.12——耐水压试验;
7.13——机械强度试验;
7.14——耐电压及绝缘电阻试验;
7.15——腐蚀试验。
图4 试验程序图
8.4 检验结果判定
水流指示器型式检验的全部项目合格则判该产品为合格,否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