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与项目
8.1.1 出厂检验
通用阀门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按表8的规定进行。
8.1.2 型式检验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生产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质量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e)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通用阀门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8的规定进行。
8.2 抽样方法与试验程序
8.2.1 出厂检验
8.2.1.1 全检项目,应对每台产品逐项进行检验。
8.2.1.2 抽检项目,以经过全检项目检验合格后的产品为基数,生产厂应规定具体抽样方案和相应的试验程序,对抽检项目逐项进行检验。
8.2.2 型式检验
通用阀门型式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取样数量和试验程序按附录A~附录H的规定。
8.3 检验结果判定
8.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
表8 通用阀门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