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主要工业建(构)筑物
2.7.1 井口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口房不得兼作消防材料库;
2 立井井口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00mm的钢栏杆,栏杆下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0mm的挡板;进出口处应设置栅栏门;
3 井口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采暖;
4 当采用压入式通风或箕斗井回风时,井口房应根据工艺专业要求采取密闭措施。
2.7.2 提升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应有良好的采光,开窗时不应产生面对提升司机的眩光;
2 出绳孔应采取防护措施,墙面出绳孔的下边缘处宜设置简易滚轴;出绳孔下部及周侧的墙面应便于清洗;室外出绳孔下部应设验绳平台和检查钢梯;
3 楼、地面与提升机基础间宜设置变形缝;
4 吊车轨道方向应与提升机主轴方向垂直,轨面标高应满足安装、检修的要求,吊车应避免与提升机钢丝绳相碰;
5 提升机房内应设置隔音控制室,控制室内宜设置单独的空气调节装置。
2.7.3 提升机房内的配电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配电装置室设置在楼上时,应设置安装孔或吊装设备的吊装孔或吊装平台;
2 不小于6kV高压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设置固定窗,窗下沿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m;临道路的一面不宜开窗;
3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装有电器设备的相邻房间之间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或向低压方向开启;
4 高、低压配电室与提升机大厅间不应开窗,确需开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窗,连通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窗、电缆沟应采取防止雨、雪、风沙、尘埃和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6 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内墙表面均应抹灰刷白;
7 长度大于8.0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置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其中1个出口应直接通往室外。
2.7.4 栈桥与地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栈桥可根据气候条件和使用要求选择封闭式或敞开式;严寒地区的封闭栈桥,包括桥面在内的栈桥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措施,寒冷地区的封闭栈桥,宜采取保温措施;
2 栈桥、地道垂直于斜面的净高不应小于2.2m,当地道为拱形结构时,拱脚高度不应小于1.8m;
3 人行道和检修道的坡度大于5°时,应设置防滑条;坡度为8°以上时,应设置踏步,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0mm;箕斗栈桥的人行道,靠近箕斗一侧应增设栏杆;敞开式栈桥两侧应设置栏杆,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00mm,栏杆下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50mm的挡板;
4 栈桥钢筋混凝土屋面应设置人字型分水条,间距不宜大于15.0m;
5 栈桥有冲洗要求时,侧墙、地面宜采取防水措施,在栈桥中部或低端处可设置横向截水沟、集水漏斗等排水设施;
6 地道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坑;排水沟应设置盖板,集水坑的容积应满足机械排水的要求。
2.7.5 储煤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性储煤场应采用封闭式;
2 封闭式储煤场的底部和顶部应设置通风窗,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顶部还应设置有害气体监测和强制排风装置;
3 封闭式储煤场应设置喷雾或其他抑尘装置;
4 封闭式储煤场的屋顶宜设置采光带;
5 受煤坑(受煤槽)、落煤筒的返煤地道应设置安装孔、通风孔;安装孔、通风孔和安全出口可合并设置;
6 返煤地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间距不应大于150m,应至少有1个出口直通室外地面;
7 当临时性储煤场采用敞开式时,敞开式储煤场应设置雾炮等喷雾抑尘装置,周边应设置防尘墙、防尘网等防尘设施。
2.7.6 通风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通风散热要求,当门窗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置天窗或采用机械通风;
2 通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消音措施,并应设置隔音值班室;
3 风道内表面面层应平整光滑,面层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的有关规定;
4 风道与井筒联结处应设置防坠格栅及测风平台,风道向井筒的方向的坡度不应小于5‰;
5 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2.7.7 压缩空气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通风散热要求;在夏热冬暖地区宜设置天窗;
2 压缩空气站应采取有效的消音措施,并应设置隔音值班室;
3 储气罐宜布置于机器间的北面,必要时可设置遮阳棚;立式储气罐与机器间外墙的净距,不应影响通风,且不宜小于1m;
4 压缩空气站机器间的高度,应符合设备安装检修起吊和通风的要求;
5 压缩空气站机器间通道的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6 压缩空气站机器间宜采用混凝土地面,其表面应抹平压光;
7 压缩空气站机器间通向室外的门,应保证安全疏散、便于设备出入和操作管理。
2.7.8 选煤厂厂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煤厂厂房应设疏散楼梯间;设计生产能力大于或等于1.5Mt/a的选煤厂主厂房,宜设置客、货两用电梯;
2 主厂房、浮选、干燥、压滤、原煤准备车间等经常有工人操作的主要楼层宜设置卫生间;
3 干燥车间与其他车间联合建筑时,应设防火隔断;
4 浮选药剂库(站)地面及管沟应采用抗油侵蚀的混凝土结构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5 介质制备车间(介质库)、机修车间应设置供机动车辆通行的水平运输通道;
6 介质制备车间(介质库)中的介质添加池宜和主体结构分开,添加池宜采用混凝土结构;介质添加池表面应粘贴耐磨内衬,地面应采用耐磨混凝土,其表面应抹平压光,厚度应能满足通行车辆的碾压。
2.7.9 矿井库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井器材库、器材棚、消防材料库、岩粉库、油脂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表2.7.9的规定。
2 油脂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
3 无轨胶轮车库建筑面积可按矿井配备车辆的类型、进库数量、检修检测要求等实际情况确定。
4 建有选煤厂的矿井,选煤厂库房可与矿井共建,其增加的面积指标应按选煤厂设计有关规定确定。
2.7.10 井塔、井架等建(构)筑物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矿山井架设计标准》GB 50385、《矿山提升井塔设计规范》GB 51184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