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建筑构造
2.6.1 煤炭工业建(构)筑物屋面防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有关规定,井塔、变配电室、集控室的防水等级宜为Ⅰ级,其他建(构)筑物的防水等级宜为Ⅱ级。
2.6.2 檐口高度大于8.0m或高低屋面落差超过4.0m的建(构)筑物以及严寒地区的建(构)筑物,宜采用有组织排水,在严寒地区与寒冷地区宜采用内排水。当采用外排水时,排水管应采用钢管,或采取防止冰雪融化下坠的措施。其余建(构)筑物可采用无组织排水,屋面挑檐宽度不宜小于0.6m。
2.6.3 建(构)筑物檐口高度大于8.0m时,应设置屋面检修孔或外墙爬梯,爬梯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6.4 厂房内部各层楼面的孔洞周围应设置挡水台,挡水台的台高不宜小于100mm。
2.6.5 钢结构构件宜采用封闭截面,并应采取有效防腐蚀措施,对易积灰及不易维护的部位宜采用长效防腐蚀材料和建立清灰制度。
2.6.6 设置清扫水系统的厂房,各层楼面应设不小于5‰的排水坡,厂房地面应设不小于10‰的排水坡,坡向应朝地漏或水沟。排水沟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6.7 厂房内的变压器、配电室、集控室及煤质化验室宜选择北朝向,应避免阳光直射。
2.6.8 工业建(构)筑物在主要设备附近应留有检修空间;在室外落地检修时,应在室外留有检修场地。
2.6.9 建(构)筑物室内装修标准应根据使用功能和生产工艺特性确定,在生产中易受到油污、煤尘和煤泥污染的建(构)筑物,其室内墙面、地面及顶棚应使用易清洗的装修材料。
2.6.10 控制室等经常有人操作的建(构)筑物,内部装修时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