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建筑结构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583-2020 建标库

2.2  建筑防火设计

2.2.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2.2.1的规定。

2.2.2  建(构)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建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  生产系统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

    3  当生产系统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5人、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楼梯间可不封闭;

    4  生产系统的井塔、转载站、落煤筒、煤仓,当每层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人,且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用宽度不小于800mm、坡度不大于60°的金属工作梯兼作疏散梯;

    5  栈桥和地道内,操作点与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75m。

2.2.3  封闭式储煤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式储煤场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丙类厂房的有关规定;

    2  封闭式储煤场的屋顶承重构件距煤堆的距离不宜小于5m;

    3  封闭式储煤场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采用消防炮时,消防炮宜设置在挡煤墙顶部,挡煤墙外侧应设置爬梯,每段挡煤墙上的爬梯不宜少于2个,爬梯间距不宜大于150m;当消防炮设置于屋盖结构上时,还应布置通往消防炮检修平台的马道;

    4  当封闭式储煤场屋盖结构采用钢结构时,距煤堆表面5m范围内的屋盖钢结构承重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h。

2.2.4  封闭栈桥与厂房、煤仓、转载站等建(构)筑物的连接处宜设置防火水幕或其他保护设施。

2.2.5  封闭栈桥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钢结构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2.6  浮选药剂库(站)的安全距离、防火间距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

2.2.7  浮选药剂库(站)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封闭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2.2.8  浮选药剂库(站)内的值班室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2.50h非燃烧体墙体和耐火极限大于1.00h的楼板分隔,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通道。

2.2.9  油脂库门窗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2.10  建(构)筑物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2.2.11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坡地建筑其防火设计高度应按上、下段建筑高度分段进行设计。

    2  当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时,分段界面为坡顶层的楼板。当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相同时(图2.2.11-1、图2.2.11-2),分段界面为区分不同使用性质楼层的楼板,且分段界面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作为分段界面的楼板不应设置任何上、下连通的开口。

    3  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的坡地建筑,可共用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形式应按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当在坡顶处设置防火分隔措施时,上下段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可分别按各自的建筑高度确定。

    4  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的坡地建筑,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上下段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可分别按各自的建筑高度确定,上、下段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各自独立。

    5  退台式坡地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采用位于屋面的室外楼梯,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室外疏散楼梯的规定。

2.2.12  煤炭工业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