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建筑设计
2.1 一般规定
2.1.1 建筑设计应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场区建筑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2.1.2 建(构)筑物在建筑全寿命期内,应满足使用功能和防火、防爆、安全、卫生等建筑基本要求,并满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等绿色设计的要求。
2.1.3 建筑设计应具备地震、气象、近期实测地形图和相应阶段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井下水侵蚀性分析等原始资料。
2.1.4 矿井地面建筑宜设计为以主井、副井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和多(高)层建筑。
2.1.5 建(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生产工艺的要求,并宜符合结构概念设计的要求。
2.1.6 建(构)筑物立面造型及外装修材料、色彩的选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1.7 建筑材料宜采用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环保材料。
2.1.8 建(构)筑物采光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修车间、综采设备库、提升机房、井塔提升大厅、一般控制室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Ⅲ级;
2 锻铆车间、木材加工房、变电所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Ⅳ级;
3 选煤厂厂房、空气压缩站、通风机房、电(内燃)机车库、井口房、选矸楼、水泵房、各类库房、输送机栈桥、转载站、储煤场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Ⅴ级;
4 自然采光不足部分,应采用人工照明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