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
5.1 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Ⅰ)将带电部分绝缘
5.1.1 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的各种不利影响。
(Ⅱ)采用遮栏或外护物
5.1.2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应设置遮栏或防护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为更换灯头、插座或熔断器之类部件,或为实现设备的正常功能所需的开孔,在采取了下列两项措施后可除外:
1 设置防止人、畜意外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设施;
2 在可能触及带电部分的开孔处,设置“禁止触及”的标志。
5.1.3 可触及的遮栏或外护物的顶面,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D级或IP4×级。
5.1.4 遮栏或外护物应稳定、耐久、可靠地固定。
5.1.5 需要移动的遮栏以及需要打开或拆下部件的外护物,应采用下列防护措施之一:
1 只有使用钥匙或其他工具才能移动、打开、拆下遮栏或外护物;
2 将遮栏或外护物所保护的带电部分的电源切断后,只有在重新放回或重新关闭遮栏或外护物后才能恢复供电;
3 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中间遮栏,并应能防止触及带电部分且只有使用钥匙或工具才能移开。
5.1.6 按本规范第5.1.2条设置的遮栏或外护物与裸带电体之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网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100mm;
2 采用板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50mm。
(Ⅲ)采用阻挡物
5.1.7 当裸带电体采用遮栏或外护物防护有困难时,在电气专用房间或区域宜采用栏杆或网状屏障等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能防止人体无意识地接近裸带电体和在操作设备过程中人体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5.1.8 阻挡物应适当固定,但可以不用钥匙或工具将其移开。
5.1.9 采用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阻挡物时,阻挡物与裸带电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阻挡物的高度不应小于1.4m。
(Ⅳ)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0 在电气专用房间或区域,不采用防护等级等于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遮栏、外护物或阻挡物时,应将人可能无意识同时触及的不同电位的可导电部分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1 伸臂范围(图5.1.11)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区域上方时,其与平台或地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m;
2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侧面时,其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
3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下方时,其与平台下方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5m,且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75m;
4 裸带电体在水平方向的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时,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算起;
5 在有人活动区域上方的裸带电体的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时,伸臂范围2.5m应从人所在地面算起;
6 人手持大的或长的导电物体时,伸臂范围应计及该物体的尺寸。
(Ⅴ)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附加保护
5.1.12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可作为其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失效或使用者疏忽时的附加防护,但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的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