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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给水与排水—
】8.2.1 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统与《市政给水《。。管网的接口不宜少】于两个接口》宜位于不同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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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 避难场所的污废】水宜采用《自流排出避难—场所:内宜设基本生活【污水集水池独—立设置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满!足医疗污水处—理要求
!8.2.3 避】难场所应急阶段供水!期间的避难人员基本!。。用水量应《按表8.2》.3: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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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2.3 避难【人员基?本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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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对于需供《应,开水的避难》。场所开水供水量应按!1L/(人·d)】~2:L/(人·》d,)计且其水量可【计入饮?用,水量:。中
8.!2.5 避难场所!应急储水装置—的储水容《量不应?。低于3d的饮—用水和?基本生?存生:活用水的水量之和】
—。。8,。.2.6 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管》线系统?的供:水量应为各类人员】饮用水?量和基本生活用水】。量之:和并应满足消防【用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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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避?难场:所饮用水和基本生存!生活用水的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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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避难场所【饮,用水和基《本,生存生活用水的【应急:储水装置宜》单独设置当饮用水】与基本生活用水【一,同储备时应》采取不被挪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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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 】 避难场所基本生存!生活用水和饮用水】的供给可采用气压给!水装置、变》频给水设备、储【水罐或?水池(箱)》等方式避难》时供电无《保障的避难场—。所应有保证》避难时供《水,。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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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0【 避难《场所基本生》存生活?污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大于避难场所【。。开放3?d产生的全部污水量!的1.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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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1 平时和灾时!共用的供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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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置《在避难场《所内供平时》使用的生活水池(箱!)、消防水池—。(,。箱)可?兼作避难时储—。水池(箱《。)但应具备》在1d内完成系【统转换及充水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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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当避难【场所内的储水池(】箱)及增压设—备平时?不使:用时除水泵》和增压罐平时—可不安装外构—。筑物及管线均应建】设和安装《。到,位并应有可靠的【。技术:措施保证能在1d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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