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避难建》筑设计
【
:
7》.1 《一般规定
》
7.!1.1 《 避难建《筑的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避难建筑】应避:开发震断裂》且避让?距离不应小》于,500?m
—
2 】避难建?。筑,场,地存在液化土层地】基,时应采取处理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小于《0.10g的—地区应按7度—(,0.10g》)要求进行液化【判别并采取处理【措施;
》。
【 2)》。7度:(0.1《0,g,。)、7度(0.15!g)、8度(—0.20《g,)、8度(0.【。30g?)地区应分》别按7?度,(0.15g—)、8度(0.2】0g)、8度(0.!30g?)、9?度进行液《化判别?并,采取处理措施;【9度地区应按9度】。进行液化判别并采】取全部消除液化沉】陷,处理措施
【
3 ! 不应?将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所采!取的:地基液化沉陷—处理措施应》使处理后的地基液化!指数不大于》5
《
4 ! 避难建筑周—边场地应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疏散?出入口出入》口,处应设置与》避,难人数相应的集【散,空间并符《合,本规范5.4—.3条的规定
】
?
《 5: 避难建筑不应受!其,他建筑物的倒塌【或破坏?影响
《
7.1.】2 除防洪避【难建筑外其他—避难建筑宜为单【层建筑?采用多层避难建筑时!避难人员宿住功能不!应设在?。三层以上的楼层【
7.1!.3 《当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应,急物资储备》分发等设施》设置在避难建—筑外:时相互之间的连接通!。道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不应低于Ⅱ级】
《
,
,7.1.4 避难!建,筑应:进行防火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关规定
—
7.1【.5 避难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避难建筑应至少【设2:个,。安全疏散出口;多层!避难:建筑应至少设—2个安全《疏散楼梯
》
》7.1?.6 ?。 避难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
:
7.1.7 ! 避难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