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
6.2【.1 中心—避难场所宜》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固,定避难场所可—。根据需要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地【专业:救,灾队伍场地》设计:。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1节的规定》
6【.2:.2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设在适—于车辆出入的区域并!。应设:置与场所《出入口和外》部应急交通路—网连接的《应急通道
》
6.2】.3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用,地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6.2.3的规定!并不应小于3.【0,h,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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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2.3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用地!面积指标
!
,
6.2!.4 每》处,。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单独划分避难单元!。并应配备《消防设施
—。。
6.2.】5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按【Ⅱ级应急功能保【障级别预留供电【、供水设施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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