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词说—明
: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而词采《用“:严禁”;
》
:。
【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 《。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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