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273-2022 建标库

9.3  

9.3.1  在烘炉末期,当外墙砖灰浆含水率降到10%时,或达到本标准第9.2.8条第2款规定温度时,可进行煮炉。

9.3.2  煮炉开始时的加药量应符合随机技术文件的规定,当无规定时,应按表9.3.2规定的配方加药。

9.3.3  药品应溶解成溶液后再加入炉内,配制和向锅内加入药液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9.3.4  加药时,炉水应在低水位。煮炉时,药液不得进入过热器内。

9.3.5  煮炉时间宜为48h~72h,煮炉的最后24h宜使压力保持在额定工作压力的75%,当在较低压力下煮炉时,应延长煮炉时间。煮炉至取样炉水的水质变清澈时应停止煮炉。

9.3.6  煮炉期间,应定期从锅筒和水冷壁下集箱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当炉水碱度低于45mmol/L时,应补充加药。

9.3.7  煮炉结束后,应交替进行上水和排污,并应在水质达到运行标准后停炉排水、冲洗锅筒内部和曾与药液接触过的阀门、清除锅筒及集箱内的沉积物,排污阀应无堵塞现象。

9.3.8  锅炉经煮炉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筒和集箱内壁应无油垢;

    2  擦去锅筒和集箱内壁的附着物后金属表面应无锈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