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273-2022 建标库

9.2  

9.2.1  烘炉前,应制订烘炉方案,烘炉应具备下列条件:

    1  锅炉及其水处理、汽水、排污、输煤、除渣、送风、除尘、照明、循环冷却水等系统应经试运转,并应符合随机技术文件的规定;

    2  炉体砌筑和绝热层施工后,其炉体漏风试验应符合要求;

    3  烘炉所用的热工和电气仪表均应调试,并应符合要求;

    4  锅炉给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T1576的有关规定;

    5  锅筒和集箱上的膨胀指示器,在冷状态下应调整到零位;

    6  炉墙上应设置测温点或灰浆取样点;

    7  应具有烘炉升温曲线图;

    8  管道、风道、烟道、灰道、阀门及挡板应标明介质流动方向、开启方向和开度指示;

    9  炉内外及各通道应全部清理完毕;

    10  耐火浇注料的养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1的有关规定,砌体应自然干燥。

9.2.2  烘炉可釆用火焰或蒸汽。有水冷壁的锅炉宜采用蒸汽烘炉。链条炉排烘炉的燃料,不应有铁钉等金属杂物。

9.2.3  火焰烘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焰应集中在炉膛中央,烘炉初期宜釆用文火烘焙,初期以后的火势应均匀,并应逐日缓慢加大。

    2  炉排在烘炉过程中应定期转动。

    3  烘炉烟气温升应在过热器后或相当位置进行测定,温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型炉墙第一天温升不宜大于50℃,以后温升不宜大于20℃/d,后期烟温不应大于220℃;

        2)砖砌轻型炉墙温升不应大于80℃/d,后期烟温不应大于160℃;

        3)耐火浇注料炉墙温升不应大于10℃/h,后期烟温不应大于160℃,在最高温度范围内的持续时间不应小于24h。

    4  当炉墙特别潮湿时,应适当减慢温升速度,并应延长烘炉时间。

9.2.4  全耐火陶瓷纤维保温的轻型炉墙,可不烘炉,粘接剂采用热硬性粘接料时,锅炉投入运行前应按规定进行加热。

9.2.5  蒸汽烘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釆用0.3MPa~0.4MPa的饱和蒸汽从水冷壁集箱的排污阀处连续、均匀地送入锅内,逐渐加热锅水;锅水水位应保持在正常位置,温度宜为90℃,烘炉后期宜补用火焰烘炉;

    2  应开启烟、风道的挡板和炉门排除湿汽,并应使炉墙各部位均能烘干。

9.2.6  烘炉时间应根据锅炉类型、砌体湿度和自然通风干燥程度确定,散装重型炉墙锅炉宜为14d~16d,整体安装的锅炉宜为4d~6d。

9.2.7  烘炉时,应经常检查各部位的膨胀情况,当炉墙出现裂纹或变形迹象时,应减慢升温速度,查明原因后,应采取相应措施。当影响烘炉正常升温的主要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停止烘炉,并应待故障处理完后再继续烘炉。

9.2.8  锅炉经烘炉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釆用炉墙灰浆试样法时,应在燃烧室两侧墙的中部炉排上方1.5m~2m处,或燃烧器上方1m~1.5m处和过热器两侧墙的中部,取黏土砖、外墙砖的丁字交叉缝处的灰浆样品各50g测定,含水率应小于2.5%;

    2  当采用测温法时,应在燃烧室两侧墙的中部炉排上方1.5m~2m处,或燃烧器上方1m~1.5m处,测定外墙砖外表面向内100mm处的温度,温度应达到50℃,并应维持48h;或测定过热器两侧墙黏土砖与绝热层接合处的温度,温度应达到100℃,并应维持48h。

9.2.9  烘炉过程中应测定和绘制实际升温曲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