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26-2022 建标库

5  给水厂

5.1  一般规定

5.1.1  给水厂出水水质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留有必要的安全冗余度。

5.1.2  给水厂的设计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设计年限内最高日的综合生活用水量、工业企业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管网漏损水量及未预见用水量的要求,当上述部分用水由非常规水资源供应时,给水厂的设计规模应扣除这部分水量。

5.1.3  对给水厂制水生产中的主要设施、设备,应制定和实施巡查维护保养制度;对主要工艺运行情况及其运行中的动态技术参数,应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点检验制度。

5.1.4  给水厂中直接从事制水和水质检验的人员,应定期体检,并应持健康证明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