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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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规【模与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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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城市必须》建设:。与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工?程城市?给水工?程,应具有连续》不间:。断供水的能力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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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城市供—水量应与可利用【。水资源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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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城市给水规划应在科!学预测城市用水量】和用水负荷》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给】水设施?的布:局,指导给水工程建设】并应与水资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防:灾规划等相协调与城!市排水?和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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