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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
《
:2.1? , ,规模与布局
】
2—.1.1 》 城市?必须建设《与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工程城市给》。水工程应具有连续不!间断:。供水:的能力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需》求
》
2.1.—2 城市供水量】。应与可?利用水资《源相协调
【
?2.1.3 城】市给水规划》应在科?学预测城市》用,水量和用水负荷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给水【设,施的布局指导给水】。工程:建设并应与水资【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防灾规划等相协调】与城:市,排水和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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