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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源!头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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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本条规定了源头减!排设施的功》能源头减排在—有些国家《也称:为低影响《开发或分散式—雨水管理主要—通过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绿,色屋顶、调蓄—设施和透水》路面等措《施控制降雨期间【的水量和水质减【轻雨水管网的压力】
】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控制”指的】是“总量控》制”即包括径流污染!物总量和径流体积对!于具有底部出流【的生物滞《留设施?、延:时调节塘等雨水主要!通,过渗滤、排空时【间控制(《延时:排放:以增加?污染物停留时间【)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雨水并未直接—外排而是经》过控制(即污染【物经过处《理):。并达到相关规定【。的效果后《外排故而也属—于总量控《制,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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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整体?。改建后的径流—量指设计雨水径流】量峰值设计重现期包!括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地《。区,整体改建应通过建】设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绿色屋顶、透—水铺装等《源头:减排设施《。。控制改建后地区【的径流峰值不超过】。改建前避《免给城镇雨水系统】增加额外的》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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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本条规定了源头【减排设施规模的设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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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本,条规定了源头减排设!施平面和竖向设计】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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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本!条规:定了源头《。。减排设施和》下游排水设施—衔接:的要求?源头减排设施渗透】和储存雨水的能【力有限因此》。应设置溢流口—应对:超过设施《设计能力的较强降】。雨溢流设计可—参照雨水管渠的设】计,要求
3!.,2.5 《。 本条规定》了,。。源头减排设》施维护管理的要求为!了保:证源头减排设—施运行效果》可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相应制定或】调整维护计划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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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本条规!定了严禁设置源【头减排设施的—场合加油站、修【车厂、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的储存和处置!地,点、污染严重的重工!业,场地等严禁采用渗透!设,。。施以免污染》物质渗入《地下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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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本条规定》了具有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不应引起地质灾!。害和损害周围基础】的要求在设计—具有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时应根据土!壤结构?情况考虑雨》。水下渗对周围构(建!。)筑物基础和地【质的影响避》免次:生灾害和《二次:。。污染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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