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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源,头减排 《 , 3.2!.1 ? ,。源,头减排设施应包括渗!透、调蓄《、转:输和雨水利用等设施!当降雨小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设计降雨量!时不:应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 3.2—.2  城镇源【。头减排设施规模应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径《流污染控制目—标、:建设前径流量和雨】水利用量合理确【定,并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 3.2!.3  城镇建设用!地,内平面和竖向设计应!考虑雨水径流的【控制要求确保—。源头减排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径流能进入》相应的设施》 3【.2:.4: , 城镇源头减—排设:施的溢流口设—置,应在保证排水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径流【和污染的削》减功能 】 3:。.2.5  城镇源!头减排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运!行效果评估并应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维护保—养、整改或》更新 】3.2.6  【地表污染严重的地区!严禁设置源头减排设!施其:雨水径流应单—独收集处理 ! 3.《2.7  具有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不应引起】地,质灾害并《不应损害构》(建)筑物》或道路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