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27-2022 建标库

2.3  运行维护

2.3.1  排水工程设施因检修等原因全部或部分停运时,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采取应急措施。

2.3.2  城市和有条件的建制镇,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应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并应进行动态更新。

2.3.3  城镇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应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维护保养、整改或更新。

2.3.4  城镇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应及时疏通,产生的通沟污泥应进行处理处置。

2.3.5  当发现排水工程的井盖和雨水算缺失或损坏时,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在6h内修补恢复;当相关排水管理单位接报井盖和雨水算缺失或损坏信息后,必须在2h内安放护栏和警示标志,并应在6h内修补恢复。

2.3.6  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维护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面作业时,维护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维护人员应穿戴配有反光标志的安全警示服。作业完毕,应及时清除障碍物。

    2  维护作业现场严禁吸烟,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明火。开启压力井盖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3  下井作业前,应对管道(渠)进行强制通风,并应持续检测管道内有毒有害和爆炸性气体浓度,并确保管道内水深、流速等满足人员进入安全要求。

    4  下井作业中,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确保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

    5  管道检测设备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有关规定。

2.3.7  对污水处理厂和泵站中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易燃气体的管道、构(建)筑物和设备进行放空清理或维护时,应持续检测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或易燃气体浓度,并应采取确保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

2.3.8  排水工程中的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和安全阀等特种设备,有毒有害和易燃气体的检测仪表和人员防护设备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定期检验、标定或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2.3.9  排水工程设施运行应建立应急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并应定期进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