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27-2022 建标库

2  基本规定

2.1  规模和布局

2.1.1  排水工程相关专业规划应在评估系统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城乡发展趋势,根据排水安全和水环境目标编制并定期更新;还应和水资源、供水、水系、防洪等规划,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以及城镇竖向、道路交通、园林绿地、地下空间、管线综合、防灾等其他专业规划相互衔接。

2.1.2  除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

2.1.3  既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实施可行性和工程效益,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根据受纳水体水质目标和水环境容量,确定溢流污染控制目标,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2.1.4  排水工程应包括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

2.1.5  城镇雨水系统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坚持绿蓝灰结合和蓄排结合的原则;

    2  应结合城镇防洪、周边生态安全格局、城镇竖向、蓝绿空间和用地布局确定;

    3  应综合考虑雨水排水安全、建设和运行成本、径流污染控制和城镇水生态要求。

2.1.6  城镇雨水系统的建设规模应满足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要求,并应系统整体校核。

2.1.7  城镇污水系统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相结合的原则;

    2  应结合城镇竖向、用地布局和排放口设置条件确定;

    3  应综合考虑污水再生利用、污水输送效能、建设和运行成本、土地利用效率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要求。

2.1.8  城镇污水系统的建设规模应满足旱季设计流量和雨季设计流量的收集和处理要求。旱季设计流量应根据城镇供水量和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确定,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还应考虑入渗地下水量等外来水量。雨季设计流量应在旱季设计流量的基础上,增加截流雨水量。

2.1.9  乡村雨水系统应结合地势实现收集利用或就近排放,并应和区域防洪相衔接。

2.1.10  乡村污水系统应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统一规划,并应因地制宜开展建设和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