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24-2022 建标库

2  基本规定

2.0.1  建筑电气工程主要功能是向电气设备输送电能、分配电能并使用电能(正常工作)。建筑物的供配电系统应能满足电气设备的使用要求,做到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和使用寿命内,电气设备能正常工作。供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切断电源,如不及时切断电源可能会发生电击造成人员伤亡。故障包括线路故障和设备故障,常见的故障有短路故障和接地故障等。短路故障包括相线与相线(L-L)、相线与中性线(L-N)、相线与保护接地线(L-PE)等之间的短路。

    建筑物的供配电系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保障使用电气设备的人与电气设备的安全,保障向电气设备输送和分配电能的管线连接可靠,但不包括不在设计范围内违反规定自行设置的电气设备及线缆。

    除条文中明确规定外,本规范所提到的低压电气设备是指适用于电击防护分类为Ⅰ类的电气设备、电气装置、智能化设备和用电设备,这些设备所在的环境为正常环境。低压电气设备的电击防护分类依据《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17045-2020,见表1。

2.0.2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基本组成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等。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建设是满足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信息交流,通过信息交流达到信息采集、信息传输、信息存储、信息显示、信息应用及信息控制等目的。信息交流通过通信完成,通过服务完善。信号是传递信息的一种物理现象和过程,是信息的载体,如随信息做相应变化的电压或电流等。通信是将信息处理成各种信号从发送端发出,通过有线或无线传输到接收端,再将各种信号处理成所需的信息加以应用。通信有单向、双向等多种传输形式。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建设是将需要监控的建筑设备、电气设备、智能化设备等按事先编制的程序进行自动监控,系统故障时将信息及时反馈到控制中心。所以,信号准确、安全地传输是智能化系统的主要性能。

    建筑智能化系统包含许多系统,有些系统是必须设置的,有些系统是根据建设者需求设置的,且系统的性能指标与工程造价有关,所以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建设除国家标准规定必须设置的系统外,其他系统的设置由建设者确定。

2.0.3  建筑物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一般包括: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设有配电柜和控制柜的动力机房、楼层低压配电间、控制室、电气竖井、智能化竖井(弱电间、电信间)等。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根据工程规模等因素,其布局、设备布置及面积由设计确定。

    变电所一般包括:高压配电室、变压器室、低压配电室等。

    柴油发电机房一般包括:发电机室、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等。

    智能化系统机房一般包括:信息接入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应急响应中心和智能化设备间等。

    动力机房一般包括:生活或消防水泵房、空调机房、锅炉房等。动力机房内设有配电柜和控制柜的用房,参照本条款执行。

    1  根据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的特点,对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等的选址提出要求。如果有积水的场所直接布置在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等正上方,难免产生隐患,影响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的正常工作,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是供电及智能监控重地,有严格的安全运营环境要求,因此,设计时应避免将室内经常积水场所(例如蓄水池、卫生间、浴室等)布置在其上方。有的设计人员采用双层楼板的方法解决此问题,如果双层楼板之间不能解决维护维修及排水问题,也是不可取的。

    智能化系统机房尽量避免与变配电室直接贴邻布置。

    2  要求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高出本层楼地面,是防止水等液体进入机房,避免安全隐患。因地下层更容易进水,所以要求高出本层地面值为0.15m。

    3  与电气设备运行无关的管道,尤其是水、通风管道不应穿越电气设备用房,以确保电气设备安全。

    4  消防、给水排水、采暖等有水的管道,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的正上方。

    5  变形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规定变形缝不应穿越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是为了避免因主体结构不均匀沉降而影响电气与智能化系统的运行安全;同时防止从变形缝中漏水进入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造成安全隐患。

    6  电气设备及智能化设备用房有设备自重和操作荷载,设计时均应满足要求。设计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时,设计人员应向结构专业提供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的荷载和安装位置,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当为静力荷载时主要提供永久设置的设备自重和预期设置的设备自重;当为振动荷载时一般由设备厂家提供,振动荷载可以通过计算等效成静力荷载。

    进出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预留孔洞,在安装完成后应做防火封堵,防止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内部或外部火灾时蔓延,以保证电气设备、智能化设备及建筑物的安全。

2.0.4  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内电气设备之间距离主要满足工作人员操作的安全距离,不同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要求的安全距离有所不同。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要求可参见本规范第3.2节的有关规定,智能化设备的安全距离可参照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

    电气竖井及智能化竖井的尺寸可根据敷设路由所需空间、布线间距、配电箱(柜)尺寸等确定,而且需要考虑布线施工及设备运行的操作、维护距离。当利用公共走道满足操作、维护距离时,电气设备箱(柜)前与竖井外墙的距离不能小于该箱(柜)开门的距离,且不能小于0.3m。

    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环境包括:电源、照明、温湿度、防雷、接地、防静电、防火、安全防范等,智能化设备用房设有各类信息设施系统,对温湿度要求较高,不同类型的智能化设备对机房及设备间环境的要求不尽相同,但机房及设备间的环境应满足智能化设备运行要求。对于有人值班或设置服务器的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需要注重其环境温湿度的设计。

2.0.5  母线槽、电缆桥架和导管穿越建筑物变形缝处时设置补偿装置,是为了防止建筑物沉降等发生位移时切断母线槽、电缆桥架和导管,影响供电安全可靠。“电缆桥架”包括电缆槽盒、电缆托盘和电缆梯架等。

2.0.6  建筑电气和智能建筑工程的施工验收必须严格依据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文件、本规范第8章和第9章(施工、检验、验收)的规定,设计变更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的认可,过程验收应留有见证资料。

2.0.7  建筑电气及智能化设施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管理建筑电气及智能化设施的单位,应制定建筑电气及智能化设施的运行维护方案,明确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是为了保证建筑电气及智能化设施的安全运行。

2.0.8  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直接影响到系统运行和人身安全,所以要严格控制产品的质量。

    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列人国家CCC认证范围的产品应提供CCC认证文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监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和明确有关实施要求的公告》(公告[2019]26号)明确:“增加以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为基础的CCC自我声明实施要求。”其涉及低压配电产品、母线槽、断路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等。

    安全防范系统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和认证合格,是保障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可靠运行的必要条件。

    对满足法律法规和工程规范性能要求的创新性技术措施和新产品,应具有企业产品标准。特别是涉及安全的供配电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及布线系统等,采用新产品时,需满足本规范第1.0.3条的要求。供配电系统包括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箱)、保护电器(断路器、熔断器、隔离开关)等;公共安全系统包括安全防范系统和消防系统所涉及的产品;布线系统包括:母线槽、电线、电缆、光缆、电缆桥架等。

2.0.9  本条是建筑电气工程与智能化系统工程在设计、施工和运维过程中采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应遵循的基本要求。首先应满足建筑功能要求,同时,还应通过合理的系统设计、设备配置和经济分析,确定行之有效的节能技术方案,选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规定的电气产品,达到提升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效,减少能源和资源消耗,达到“双碳”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