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24-2022 建标库

1  总则

1.0.1  本条是本规范制定的目的。本规范规定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为基础,以覆盖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工程全过程为范围,以目标要求、功能要求为指导层,以性能要求为实施层,制定全文强制标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1.0.2  本条为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通用工业建筑和市政工程所需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建筑物的单体及群体的建筑电气工程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电气工程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为两个分部工程:建筑电气和智能建筑,即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里定义为智能建筑工程。

    目前我国各地建造的各类民用建筑,其供电电源电压等级主要是以交流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的供电电源为主,因此本规范规定的供电电源的电压等级是35kV及以下,智能化系统的供电电压等级一般不超过1000V。

    根据《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17045-2020/IEC61140:2016交流额定电压区段划分如下:

      1)特低压(ELV):50V及以下;

      2)低压(LV):50V~1000V;

      3)高压(HV):1000V以上。

    本规范规定的供配电要求不适用于采用35kV以上电压的供配电要求,当建筑物的供电电压超过35kV时(如有的大型综合体建筑或建筑群采用110kV进行变配电),其35kV以上供配电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运维管理需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3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