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24-2022 建标库

10.4  维修

10.4.1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具备应急功能的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在维修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0.4.2  建筑电气系统在维修过程中,更换元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更换工作不应危及现有电气装置的安全。

    2  更换电气装置内断路器、熔断器、热继电器、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等保护性元器件时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10.4.3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遭遇水淹和火灾后,当需要继续使用时,必须进行全面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以实现正常使用。

10.4.4  拆除建筑电气和智能化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前,拆除部分应与带电部分在电气上进行断开、隔离;

    2  邻近带电部分设备拆除后,应立即对拆除处带电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进行电气安全防护;

    3  拆除电容器组、蓄电池组等可能带电的储能设备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设备处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