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24-2022 建标库

10  运行维护

10.1  一般规定

10.1.1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高压固定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除进行电气测量外,不得带电作业;

    2  对低压固定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当不停电作业时,应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3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或潮湿场所进行低压电气设备检修或更换时,必须断开电源,不得带电作业;

    4  不得带电作业的现场,停电后应在操作现场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10.1.2  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应建立资料管理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维护资料应包含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的原始技术资料和动态管理资料;

    2  原始技术资料在该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使用期间应长期保存;

    3  动态管理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应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