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24-2022 建标库

5.2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5.2.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

    2  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唤醒、故障报警及自动监控功能;

    3  应具备参数超限报警和执行保护动作的功能,并反馈其动作信号;

    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与其他建筑智能化系统关联时,应配置与其他建筑智能化系统的通信接口。

5.2.2  设有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地下机动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5.2.3  当通风空调系统采用电加热器时,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有电加热器与送风机连锁、电加热器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及报警装置的监控功能,并具有对相应风机系统延时运行后再停机的监控功能。

5.2.4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功能,不应降低用能系统与设备的技术指标。

5.2.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应具备根据需要形成运行记录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