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74-2017 建标库

7  空气调节

7.1  一般规定

7.1.1  数据中心的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根据数据中心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7.1.2  与其他功能用房共建于同一建筑内的数据中心,宜设置独立的空调系统。

7.1.3  主机房与其他房间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