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运行和改造【。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应当向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 质量【保证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等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使用说明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相!关,性能要求《、绿色技术措施、】设,。施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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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和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并在房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验房指】。南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
!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 (三)【通,风、:空调:、照明、《水,、电:气、计量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 , 《(四)节能、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规定;—
】(五)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质量》等环境指标达—标;:。
: ? :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辐射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专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定期对?。绿色:建,筑,相关设施设备进行】调适、?评估、维护和—保养确保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 绿色建筑—运行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
》
, 第?二十二条 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建筑开展!绿色建筑后评估【工,作,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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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的绿色化》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
— ? 城市更新应【。当同步?。实施绿色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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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筑功能、!。碳排放情况》、,。所处:地理位?置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公?布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确】定不同类型建—筑能耗及《。碳排放基准》线
? , 《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参考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确定和】公布建筑领域纳【入碳配额管理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供】电、供气《、供:水、:供冷等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源和水资源】消耗:数据提供给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向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数据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制定民用建筑用电】定额标准对超限【额用电的实行阶梯价!格
第二十】七条: 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
《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准确的》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并保证计《量、传输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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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除,工程实行房》屋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理
【 鼓励现【场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房屋拆除【工,程开展?。现场综合《利用:现场:无法综合利用的【应当运至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九条 ! 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节约的有关【费用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用于: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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