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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运行和】改造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应当:向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
【质量保?证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等《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使用说明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相关性能要求、绿】色技术措施、设【施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
《
第《十,九条: 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和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并在房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验房指南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
《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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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 ? (三)通》风、:空调、照明、水、】电气、计量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 (四)!节能、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规定;
》
, (五)!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质量等环境【指标达标;》
》。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辐射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专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定期对绿色建!筑相关设《施设备?进行调适《、评:估、维护和保—养确:保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 ? 绿色建筑运行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
】。第二十二条》 :。。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建筑:开展绿色建筑后【评估工作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的:绿色化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
》。 城市更新】应当同步实施绿色化!改造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筑!功能、碳《排放情?况、所处地》理位:置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公布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确定不同—类型建?筑能耗?及碳排放基准线
! , ,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参考《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确定和公布建!筑领域纳入》碳配额管理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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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供电、供气》、,供水、供《冷等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源和水资源》消耗数据提供—给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
—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向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数据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制:定民用建《筑用电定额标—准对超限《额用电的实行阶梯价!格
第—二十七条 》 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
!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准确的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并保证计】。量、传输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除工程《。实行房屋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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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鼓励—现场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房屋拆除工程开展现!场综合利用现场【无,法综合利用的—应当运至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节约的有关费用!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用于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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