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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运行?和,改造: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应当向!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质量保证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等【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使,用说明?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相?关性能要求、绿色】技术措施、》设施: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 》 第十《九条 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和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并在:房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验房指南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    》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     —(,。三)通?。风、空调、照明、】水、电气、计量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 , (四)节能、【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规定;  】   (五)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质量等环境指【标达标;  !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辐射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专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定期对绿色》建筑相关《设施:设备进?行,调适、评估》。、维:护和保养确保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    绿色建筑运!行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 第二十【二条 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建筑开》展绿色建筑》后评:估工作?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的绿:色化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 ?     城】市更新应当同—。。步实施绿色化改造】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筑功能、碳排【放情况、所处—地,理位:置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公布《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确定不同—类,型建筑能耗及碳【排,放基准线 】   ?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参考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确定和公布》建筑领域纳》入碳配额管理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五条 ! 供电、供气、供水!。、供冷等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源和水?资源消耗数》据提供给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 ? : ,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向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数据】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制定—民,用建:筑用电定额标准【对超限额用电的【实行阶?梯价格? , : ,第二十七《条 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 》   》 ,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准确的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并保证计量、传】输系统的正常—运行 《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除工程实行—。房屋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理 】    《 ,鼓励现场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房屋拆!除工:程开:展现:场,综合利用现场无法综!合利用的应当运至】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进行综合利用 【 第二十九》条 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节约的【有关费用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用于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