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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 4.】1 : 规划与建》筑设:计 : : , : 4.1》.1  《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局和单体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并减少夏—季的太阳热辐射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总体规划设】。计应充分利》用水体?和绿化等自然—资源进行综合的节】能,设计 《 4.1.2!  居住建筑的朝】向宜:为南偏东30—°,至南偏西15°【之间 【 4.?1.3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能》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 》4.1.4  【居住建筑外部—。空间:布局及内部空间【组织:应有利于实》。现良好的自然—通风 — 4.1.5 】 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1.5规定的!限值当不符合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 !4.1.6》  居住《建筑应根据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 33/!1092的要求合】理布置供暖空—调设:施的位?置 : 4.1】.7 ? 居住?建,筑应根据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 3—3/1105的【要求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并应【合理布置和》预留相?。关设施、管》线,的安装空间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进行!一体:化设计 — 4.》1.8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及其】保,温,隔,热系统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 , 4.1.》9,  :。居住空间宜预留吊】扇或电扇等加强【空气流?通装置?的安装条件 【 4.1.】。10  居》。住建筑宜采用系统门!窗;住宅《建筑二层及以上【不应采用玻璃幕墙】 4【.1.1《。1,  居住建筑的【遮阳设施应安—装牢:固且不应影响所在】建筑部位的保温【、防水等性能 【 4—.1.12  地】下空间宜设》置采光天《窗,、采光侧窗、—下,沉广场(《庭院)?、导光设施等措施】充分利用自然光【 4【.,1.13  当住】宅建筑?外墙采用砌体时砌】体墙厚度不宜小于2!40m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