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GB55XXX-2022 建标库

7.3  

7.3.1  对于使用燃气的住宅建筑,每套住宅应至少设一个燃气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

7.3.2  住宅建筑燃气管道及设施的供气能力应满足所设置燃具在正常工况下同时工作的需要。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安全要求,并应根据住宅结构合理布置,不应敷设在卧室,以及电梯井、通风道、排气道、暖气沟的竖井或沟槽内。

7.3.3  住宅建筑采用管道供气方式时,应按每套住宅分别进行计量。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使用、检修和保养,并应满足安全的要求。

7.3.4  设置燃具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不应与卧室、兼起居的卧室等直接连通;

    2  房间的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应满足燃气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  与燃具贴邻的墙体、地面、台面等应为不燃材料,安装燃气热水器或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墙面或地面应能承受其荷载。

7.3.5  设置燃具的住宅应设置燃具的排烟及排气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将燃具产生的烟气全部排至室外;

    2  排气管装置应有防倒烟措施,多台燃具的共用烟道应有防串烟措施;

    3  排气管装置不应穿过卧室;

    4  排烟口应设在烟气容易扩散的室外开放空间,且烟气不应回流至住宅建筑和窜入相邻建筑物内;

    5  不应有因破损、连接不紧密等导致的漏烟;

    6  燃气灶不应与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共用排气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