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供暖、通风与空调
7.2.1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设施。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
7.2.2 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冬季室内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7.2.2的规定。
7.2.3 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7.2.4 住宅建筑设有供暖系统时,应具有室内温度调节功能。
7.2.5 供暖系统不应有冻结危险,并应有热膨胀补偿措施。
7.2.6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7.2.7 厨房设置排烟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7.2.8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能有组织地排放,应设冷凝水排放立管及主要房间的接口,凝结水管不应出现倒坡。空调冷凝水不应排入雨水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