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 使用?。维护
《
2.3!.1: 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
】2.:3.2 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住宅建筑的共用!。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
《
?
2.3》.3 《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应擅!自改动
【
2.《3,。。.4: 住宅建》筑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
2.3》.5 ?。 ,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
【2.3.6 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和场地、公—用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其正常运【行
?
,
?2.3?.7 住》宅项目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及—正,常工: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
】
,
2.》3,.8 ? 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
2【.3.9 在既】有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日照标【准降低;对于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在按相关规》定进行充分协—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允许适当降低相邻!住,。。宅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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