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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使【用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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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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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住宅建筑的【共用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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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应《擅自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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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住宅建筑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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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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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和!场地、公用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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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住宅项目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及正常工《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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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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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在既有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日照标准降低;对于!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在》按相关规定进行充分!协,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允许适当降低【相邻住宅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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