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使用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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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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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住—宅,建筑:的共用?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
】2.:3.3 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应擅自《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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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住?宅建筑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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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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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和场地、公【用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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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住宅项目】。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及正《常工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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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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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在既?有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日?照标准?降低;对于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在按相!关规定?进行:充分协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允许适】当降低相邻住宅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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