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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使用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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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
2!.,3,.2 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住宅建!筑的共?用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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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应擅自改动》
2【.3.4 住【宅建筑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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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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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和场地、公》用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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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住宅项目《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及?正常工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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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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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在》既有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日照标【准降低;对于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在按相关规定—进行充?分协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允许适当【降低相邻住》宅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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