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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使》用维护
【
2》.3.1 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
—2.3?.2 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住宅—建筑的共用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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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应擅自改动
】
《2.3?.4 住宅建【筑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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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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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和场?地,、公:用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其正常》运行
【
2:.3.7《 住宅项目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及正常工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
2.3!.8 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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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在既【有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日照?标准降低;对于【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在按相关规》定进:。行充分协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允,许适当降《。低相邻住宅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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