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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使用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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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
】2.3.2 【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住宅建筑的【共用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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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应擅自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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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住宅建筑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2.3.5》。 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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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和场地、!公用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其正常《运行
】2.:3.:7 住宅项目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及正常工—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
】
2.3.8 ! 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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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在》。既有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日照标准降低—;对于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在按《相关规定进行充分协!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允许适》当降低相邻住宅【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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