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环境要求
4.4.1 空调房间的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等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4.4.2 空调房间的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及其他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浓度应定期检测;当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要求时,空调通风系统应采取相应措施。
4.4.3 空调房间的室内可吸入颗粒物(PM10)、微生物污染物浓度应定期检测,当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要求时,空调通风系统应采取相应措施。
4.4.4 空调房间的室内细颗粒物(PM2.5)浓度应定期检测,且浓度不宜大于75μg/m3;当不满足要求时,空调通风系统应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室内污染。
4.4.5 空调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相关规定;当噪声超标时,应排查噪声来源,并应采取相应的消声降噪技术措施。
4.4.6 有特殊静压差、气流流向、空气洁净度、换气次数等方面要求的空调房间的室内环境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定期检测。
4.4.7 空调通风系统在运行期间,应合理控制送风温度、相对湿度,空调房间内的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应无结露、发霉现象。
4.4.8 当对空调房间内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的位置、数量及尺寸规格等进行改动时,气流组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4.9 当室外空气污染物浓度较高时,宜开启相应的净化技术措施进行处理,或临时关闭新风系统及排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