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65-2019 建标库

4.3  卫生要求

4.3.1  空调通风系统在运行期间,应合理控制新风量,空调房间内二氧化碳浓度应小于0.1%。

4.3.2  空调通风系统新风口的周边环境应清洁,并应远离化学性或生物性污染源、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塔。不得从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吊顶内吸入新风,新风口处的保护网及防雨措施应定期检查、清洗。

4.3.3  新风量宜按设计要求均衡地送到各个房间。

4.3.4  空调冷却水和冷凝水的水质应进行定期检测和分析。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时,应采取相应措施改善空调水系统的水质。

4.3.5  空调通风系统初次运行和停止运行较长时间后再次运行器、加湿器、冷凝水盘等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并应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清洗或更换。

4.3.6  空气过滤器、表面式冷却器、加热器应定期检查、清洗或更换。

4.3.7  空调通风系统设备冷凝水管道的水封应定期检查,冷凝水应能顺利排出。

4.3.8  空调房间内的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表面不得有积尘与霉斑。

4.3.9  空气处理设备的凝结水集水部位、加湿器设置部位应定期检查,不应存在积水、漏水、腐蚀和有害菌群滋生现象。

4.3.10  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备机房内应干燥清洁,不得放置杂物。

4.3.11  冷却塔应保持清洁,应定期检测和清洗,且应进行过滤、缓蚀、阻垢、杀菌和灭藻等水处理工作。

4.3.12  空调通风系统中的风管和空气处理设备应定期检查、清洗和检验,应去除积尘、污物、铁锈和菌斑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检查周期每2年不应少于1次,空气处理设备检查周期每年不应少于1次。

    2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清洗:

      1)通风系统不满足卫生要求或存在其他污染;

      2)系统性能下降;

      3)对室内空气质量有特殊要求。

    3  清洗效果应进行现场检验,并应达到下列要求:

      1)当采用目测法检验时,内表面不应有明显碎片和非黏合物质;

      2)当采用称质量法检验时,应通过专用器材进行擦拭取样和测量,残留尘粒量应少于1.0g/m2

      3)当采用阻力测试法检验时,应通过压差计测试空气过滤器、表面式冷却器、加热器等被清洗部件的前后静压差,阻力损失应在常规范围内。

4.3.13  当空调通风系统中存在病原微生物污染时,宜采取有效措施对空气处理设备、风管及其服务的功能房间进行消毒,并应采用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消毒药剂和器械。消毒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人员财产不受伤害。

4.3.14  当房间存在异味时,应检查通风效果的有效性,并应避免排风通过空调通风系统进入其他空调房间。

4.3.15  综合医院门诊区和病区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