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 建标库

7  其他要求

7.1  标志设置要求

    场所周边主干道、路口应设置指示标志。

    场所出入口应设置避难场所主标志。

    场所内主要通道路口应设置应急设置的指示标志。

    场所内各类配套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7.2  抗震性能要求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建(构)筑物,以及利用周边建(构)筑作为配套设施用房的建筑,应达到GB18306-2001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7.3  篷宿区内分区要求

    应急篷宿区应进行分区,每个应急篷宿分区不应超过1000m2;每个应急篷宿区之间间距应有大于2m的人行道。

7.4  无障碍要求

    各类设施应考虑无障碍要求,按照JGJ50-2001的规定设置。

7.5  功能介绍要求

    入口处要设置标有文字说明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平面图和周边居民疏散路线图。

7.6  场址有效面积要求

    应扣除场地内水域占地面积,大于7°的陡坡占地面积,文物古迹保护占地面积,以及建(构)筑物倒塌影响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