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人员安置
】
—
: 第二》十一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人员方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安置补助参与【土地补偿分配
!
! (一)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
— (二)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项决定、财产】权益分配《等权利的;
—
》 》 (《三,)依法履行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
】。
,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安!置补助?参与土地补偿分配】
! 《 (一)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服:役的义?务兵、一级士官和】二级士官《;
—
》 ? (二?)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的;?
,。
,
】 《(三)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
】 (四)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婚姻关《系,依法正常迁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员;—。
】 —(五)因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依法迁入尚未】。。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的人《。员
:。
【 第二十三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安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经批准—撤销: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或:承担
》
?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安置—数为征收土地—数量: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土?地数量
! 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后耕《地资源?较多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
》
《。 :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变相截留挪【用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剩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 第二?十六条 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按》规定拨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村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合理分配和》使用并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 第二十七条 !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征收土》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纳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农转非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农》转,非人员中经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核定—的,五保户、《低保户、孤》儿以及六级》(二等乙级》)以上残《疾,人员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对每人《一次性增《发1500》至2000元的生】活补助
—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拒不领取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的有】关费用?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名义专—户储存视为》已进行补偿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