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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资支付 !   【。  第五条 — 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 ?   ?  :第六条  工—资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   【   ?   (一》),支付标准;》 ,     !   ? ,(二)支付项目【;  】 ,     》 (三)支付—形式; 《 《        】 (四)支》付周:期和:。。日期; 》 ?    《。     (五)加!班工资支付计—算基数; !   ?      —(六)假期工—资、工伤津贴、【病,假津:贴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 ?     【  :  (七《)工资的扣除—; 》。 ,       【  (八)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 ?     第七条 ! 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  :第八条?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 第九条 》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    】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 ,   》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 》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十五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   】。  第十《三条 ?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工》资  】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当日—。结算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表应【当有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和扣除的项【目、金额等书—面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 , ?     劳—动者要求提供—个人:工资清单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 ,。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   【  :第十七条《  :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假【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假!期,工资支付标准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  【   第十》八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在作出工》伤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按—其本人因工负伤【。。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工资计算 】     第】十九条?  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病假津》贴,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超,过医疗期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又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 ,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第二十二条 】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在其人身自》由被限制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受纪律处!分,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变!动岗位和职务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变》动后的?岗位和职务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 》    《 第二十四条—  :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以下【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   】   ?   (《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税款; !         !(,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第二十五》条  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以《下,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 】    【    《 ,(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      【   (二)—劳动者赔偿因其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