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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资支付 》。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   【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 :     —第六条  工资【。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       【  :(一)支付标准【;, 》    《     》(二)支付项目;】 —  :  :    (三)支】付形式; —。 ,      】。   (四)支付周!期和日期; 】 ,     —。   ? (五)加班工【。资支付计算基—。数,; ?    【    《 (六)假期工资、!工伤津贴、病假【津贴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 【       !  (七)工资【的,扣,除; 》   》      (八】),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    — 第八条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  ?。   第九条 【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 ,   《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  ?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十五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 ! : ,    第十三【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工【资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当日结算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    《 第十五条 — 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表应当有】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和,扣除的项目、金【额等书面《。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 ,    劳动—者要求提供》个人工资《清单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  —  : 第十六条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 ?。 , ,   第十七条【  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假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假期工】。资支付标《准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 【     第十】八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在作出工伤》。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按:其本人因工负伤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工资计算 !   —  :第十九条 》 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病假津贴【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超《过医疗期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又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 ,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在!。其人身自由被限制】。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受纪律处分》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变动岗位和职务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变动后的岗!位和职务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 】     第二】十四条  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以!下,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 —    》    《 ,(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税款;》 《  ?    《。 ,  (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        ! (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 第二十五条  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以下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 —     !    《(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  》       (】。二)劳动《者赔偿因其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