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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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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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项目资金《拨付等文件;
!。
【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
?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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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及《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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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 ,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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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需要相关单【位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 , (一)越权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备:案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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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
? 《 , ,(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
! 《 (?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
!。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
— 第四十二条 !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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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以考:核、审查招标文【件等形式《行使行政《。。。。监督管理权》;
【 ? (二)】。。直,接或者?变,相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
! (三》)违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
!
!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
》。 (】五):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
,
《 (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 (《七):在开标前《泄,露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
— (八)!不按照本条例—规定退还代收代管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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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
《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
因!异,议、投诉答复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内《
【 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依法维持原—评,标结果、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重新招》标
》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 (一)》属于评审依据明确评!分标准清晰的—资格审查、否决【投,标、得?分统计、《商务得分等》客观:性,评标行为的》责令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基准!价不变的基础上对相!关投标文《件进行复核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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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属于前项规定的情】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招标—。。人处理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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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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