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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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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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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项目资?金拨付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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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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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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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及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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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 , 必要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需要相《关单位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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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 (一)【越权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备案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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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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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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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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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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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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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考核、审《查招标文《件等:。形式行使行》政监督?管理:权;
】 (!二)直?接或者?变相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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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
】。。
》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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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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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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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在》开标前泄露》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 (八】)不按?。照,本,条例规定退还—代收代管《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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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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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异议、!投诉答复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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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依?法维持原评标结果】、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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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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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属于评审依—据明确评分标准清晰!的资格审查、否决】投标:、得分?统计、商务得分【。。等客观性评标行为的!责令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基准!价不:变的基?础上对相关投标文】件进行?。复核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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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属于前—项规定的情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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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处?。理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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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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