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检】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项目资金拨!付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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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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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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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及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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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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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
《 必要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需要相关单—位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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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 ?。 (一)越》权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备案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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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 ? 《 (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
?
! (《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
】。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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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以—考核、?审查招标文件等形】式行使行《。政监督管理权—;
》
! (二)直接或【者变相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
】 (三【),违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
,
:
— ,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
《 《 (五?)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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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 (七)在开!标前泄?露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 【(八)不按照本条例!规定退?还代收代管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
》 第四十三条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
因—异议、投诉答复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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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依法维】持原评标结果—、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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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属于评审—依据明确评分标准】清晰的资格审查、】否决投标、得—分,统计、?商务得?分等客观性评标行】为的:责令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基准:价不变?的基础上《。对相关?投标文件进行复核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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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不属】于前项规定的—情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招标人【。处理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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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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