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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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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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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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的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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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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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其招标方案!应当由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审批、核准报告或者!备案时一并》报送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一《并办理并及时将确】定的招标方案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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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单位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其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变更招标方式【。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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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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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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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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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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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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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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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
《。
】 ,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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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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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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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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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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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应当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 , 第?十二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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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且招标人近三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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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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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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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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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超越资【格许可或者招标人委!托,。范围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 —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借自己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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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转】让或者?拆分招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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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承担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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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法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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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免费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还应当同时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也可【以在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网站、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站等其他媒介【上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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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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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标准文!本
!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但是招标文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招标文【件,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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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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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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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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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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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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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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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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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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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为该—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的单【位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施?工或者货物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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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 (】四,)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的不得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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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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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失败;?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
】 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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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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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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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二条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评标结果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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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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