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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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的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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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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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其招标方案应当!由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审批、—核准报告或者—备案时一《并报:送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一并办》理并及时将确定【。的招标方案》。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项目单位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其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变更招《标方式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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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
!。
!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 —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
—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
》 :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 《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
,。
】 (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
【
?。
?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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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 :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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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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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 》。 ,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
】
【 ,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应当》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
— 第?十二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且招标?。人近三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超越资】格许可或者》招,标人委托《范围:。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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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借自己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
— (三!)转:让或者拆分招标代理!业务;
! : 》 (四?)承担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
:
》 》(五)违法》收取费用;
【
?
: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免费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还应当同时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也可以在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网站、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站等《其他媒介上同时发布!
—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
【 第十《五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标准文本
】
—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但是招标文!。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 , :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招标文件—指定账?户
!。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
— : ,第十七?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算;
】。
: 》 (二)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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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 , ,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
—
》 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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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为该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的单位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施工或者货物投标】;
》
《 ?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 《 (四)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的不得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
》 , ,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
》
》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失败—。;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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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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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
》 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
《。
》 第二十二条 !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评标结果—不受影响《
— 第二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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