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邮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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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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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保证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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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镇、乡和村规划【
】 , 第九条《 ,。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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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商业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 ,。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三峡!库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变更!邮政营业《场所,应当提前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作出决定;—作,出撤销决定》的,邮政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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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邮:政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划拨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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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配套建设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房屋综合成本造价出!售给邮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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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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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邮!筒(箱)等邮政【设施:
【 设置邮—筒(箱)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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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收发(传达)室】等接收邮件的—场所;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 : 第十五《条 : 城镇居民楼设置信!报箱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将信报箱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设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 既有》城镇居民《。楼,。未配置信报箱或者配!置的:信报箱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进】行住宅综合改—造时,应当》配置或者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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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设立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的设置和《。营运给予适当补助,!符合公益《性岗:位要求的《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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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提供业《务支:持和指?导,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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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就地《或者就近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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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无》需在该区《域继:续设置的,邮政【企业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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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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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按照地—名标志?国,家标准设置大门地名!标志:牌应:。当附注邮政》编码;大门地名【标志牌上未附注邮政!编码的应当由设【置部门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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