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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邮政设施— 【     第—八条 ?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保证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 《   ?  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镇、乡和村【规,划 :。 ?     第九】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 》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商业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三—峡库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变更邮政营!业场所,《应当提前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作出决定;作!出撤销决定的,邮】政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     第—十二条?  邮政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划!拨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 ?     按照】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配套建设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房屋综《合成本造价出—售给邮政企》业 ? ?   ?  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   ? 第十三条 —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邮筒】(,箱)等邮政设施 】。     !设,置邮筒(箱)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 ! ,    《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收发(【传达)室《等接收邮件的场所】;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  :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楼设置!。信报:箱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将—信报箱?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设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 : ? , ,  :。既有城镇居民楼【未配置?信报箱或者配置【的,信报箱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进行【住宅综合改》造时,应《当配置或者改造 !  》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设立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的设置和营】运给:予,适当补助,符合公益!性岗位要求的—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 —     —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提供业!务支持和《指导,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  】   第十七—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就?地或者就近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    —。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无需在该区!域继续设置的,邮】政企业?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方式《    !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 ,  第十八条  】按照地名标志—国家标准设置大门地!名标志?牌应当附注》邮政编码;大门【地,名,标志牌上未附—注邮政编《码的应当由设置部门!及,时更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