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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邮政设施 】    【 ,第八: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保证【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  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镇、乡和村规划 !  》   第九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    【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商业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 ?。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三峡库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   》。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变更》邮政营业场所,【应当提前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作—出决定;作出撤销决!定的,邮《政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 ,     】第十二条  邮【政,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划拨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     按!照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配套建设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房屋【综合成本造价出售】。给邮政企《业 :   【  :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 ,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邮》筒(箱)等邮政设】施  】   设置邮筒(箱!)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 !  《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收发(传》达)室?等,接收邮件的场所【。;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楼设置信】报箱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将信报?箱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设》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 :    — 既:有城镇居民楼未【配,。。置信报箱或者配【置的信报箱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进行住宅!综,合,改造时,应》当配置?或者改造 【 , :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设立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的设置和营【运给予适当》补助,符《合公益?性岗:位要求的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 ? 》   ? 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提供业】务支持和《指导,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 : :     第【十,七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就地或?者就近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无需在该【。区,域继续设《。。置的:,邮政企《业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方!式 【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 : ,    《第十:八条  按照地【名标志国家标准设置!。大门地名标志牌【。应当附注邮政编码】;大门地名标—。志,牌,上未附?注邮政编码的应【。当由设?置部门及时更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