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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邮政设—。施 》 ,     【第八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 ?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保!证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  :  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镇、!乡和村规划 —     !第,九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 《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商:业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 ?  :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    第十—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三峡库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     》。第十一条《 ,。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变更邮》政营业场所》,应当?提前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    【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作出决》定;作出撤销—决定的,邮政—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 :。。     第【十二条  邮政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划拨》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 ,     【。按照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配:套,建设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房屋综!合成本?造价出售给邮政企业!   】  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    》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邮【筒(箱)《等邮政设施 【  》。   设置邮筒【(箱)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 【  ?。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收《发(传达)室等接】收邮件?的场所;《。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 ?  :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楼》设置信报箱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将信:报箱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设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  既有城》镇居民楼未配置信报!箱或:者,配置的信报箱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进行—。住宅综合改》造时,应当》配置或者改造 】  》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设立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 —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的《设,置和营运给》予适当补助,—符,合公益性岗位要【求,的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 》 :     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提供】业务支持和指导,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 :。。 ?     第十七】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就地【或,。者就近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 《。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无需在该区域继】续设置的,邮政企】业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方式 】 ,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   第十八条  !按照地名标志国【家标准设置大门地】名标志?牌应当附《注邮政编《码;大?门地名?标志牌上《未附注?邮政编码的应当由】设置部门及时—更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