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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经费】保障 】  ?。  : 第五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当提:出义务教育经费年度!计划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由财政、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   ?。。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适当提!高特殊?教育学校、》专,门,教育学校、》农村寄宿制学校、农!村地区规模小的学】校和边远地区村【级教:学点: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    】 第五十四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义务教育专项经!费加大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扶持—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 —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全》。额用于?义务教育不得—抵顶同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教育经—费,。 ? , :  :  第五十五条 】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向义【务教育捐赠 —    】 义务教育捐赠【财产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五十六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学生就学资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等》接受义?务教育 】     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     】第五十七条 — 教育?费附加和城市建设】。配套费中用于义务】教育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用于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抵顶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的拨!。款,。 : : : ,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经《费预算规定使用教育!经,费每学?期将:使用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布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