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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经费保障— : :。。  》   第五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当提出义】务教:育经费年度计—划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由财政、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  《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 :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适当提?。高特殊教育学校【、专门教育学校、农!村寄宿制《学校、农村》地区规模《小,的学校和边远地区村!级教学点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 ?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义务教育专项!经费加大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扶持:。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全额用!于义务教育不得【抵顶:同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教育】经,费  】   第五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向,义务教育捐赠 【   【  义务教》育捐赠财产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五】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学—生就学资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等接受《义务教?育 —    《 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  》   第《五十七条 》。 教育费《附加和城市》建设:。配套:费中用?于义:务教育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用?于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抵顶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的—。拨款 ?   【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经费预算—规定:使,用教育经费每学【期将使用《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布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