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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 , 《 ,    第》。四,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充实执法监管队伍健!全保障机制 【  》   第四十—九条 ?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 :    —。 第五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对?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执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   【  第五《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综合评【。价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管理能!力  】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估  !   医《疗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医!疗机:构评审?及校验的依据 】 《    《第,五十三条 》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记录、评》分和处理《结,果 ?   — ,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 , , ,  :  第五十》四条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   ?   ?(一)存在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 ! , ,      】。。  : (二)在》一个年度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低于暂?缓校验?标准的; !      —   (三》)多次违《法但情节较轻的【; 【        (!。四)其他确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     第【五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活!动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  :  :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医】德医风、服务—质量:、医疗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    【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并在明显处所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 , 《。     》医疗机构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    (一)对】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立,即处理;《 《。     —    (二)对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或者【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院,务公开接《受职工、患者—的监督促进科学民】主管理 》 :  ?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组织、【行风评议《代表和?行风监督员》。、媒体等的监—督 : :  《   第六》十条  医疗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和监督作用促—进医疗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