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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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充》实执法监管队伍健全!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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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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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对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执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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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综合评价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管理能【力,
—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估?
! 医:疗,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医疗机构评审!及校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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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记录?、,评分和处《理结果
!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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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 (一?)存在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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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一个年度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低于!暂缓校验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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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多次违法但情—节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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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其他确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 第五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活动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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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医德医】风、服务《质量、医疗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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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并在明显处所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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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对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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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对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或:者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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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院务公开接!受职工、患者的【监督促进科学民主】管理:
【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组织、》行风评议代表—和行:风监督员《、媒体等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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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医疗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和监督作用—促进医?疗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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