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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   【  第四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充实执》。法监管队伍》健全保障机制 】 , ,    》 第四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    — 第五?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对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执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     第五】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综合】评,价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管理能!力 ? 《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估 【  :  医疗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医,疗机构?评审及校验的依据 ! 《     第五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记录、评分!和处理结《。果 》  ?  :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     —第五:十四条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 ?        】 (一?)存:在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  !       【(二)在一》个年度?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低于暂【缓校:验标:准的; !      —  (三)多次【违法但?。情节较轻的; 【 :   》    《  (四)其—。他确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     【第五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活动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 《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医》德医风?、服务质量、医疗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 ? ,     第五十七!条 :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并在明显《处所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 《     医疗!机构: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    《 ,  (一)对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立即处理; !     】。  :。  (二)对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或》者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院务公开接【受职工、患者的监督!促进科学民》主管理 !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组织、行《风评议?代表和行风监督员】、媒体等的》。监督 ? :     第】六十条  医疗【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和监督作用!促进医疗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